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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各级单位新媒体管理暂行规定


2015-10-29 14:49:37 

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全面有力地抓好网络舆论阵地建设,进一步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推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现对以学校各级单位名义开设的微博、微信、人人等各类新媒体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登记对象

凡以学校各级单位名义注册的微博、微信,均在登记备案之列。各级单位应在注册之后,详细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各级单位官方新媒体登记表》,加盖公章后交至党委宣传部。

二、维护管理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部(处)应主动建立健全微博、微信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原则上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为本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分管领导),并督促各开设单位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博、微信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分管领导或管理人员变更,应重新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各级单位官方新媒体登记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新媒体信息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

三、内容发布

未经授权,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如确需对外发布的,在报学校相关机构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应与学校保持口径一致,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四、信息安全

各级单位官方新媒体信息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执行。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

各单位要重视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网络舆论阵地的建设,充分利用“互粉”、组建微博群、微博圈等形式,加强与学校以及兄弟单位的互联互动,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以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从而不断提高我校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山东财经大学党委宣传部       

201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