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以高质量学习推进领导班子建设,提升领导干部政治能力、理论素养和工作本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指导实践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强大精神动力。
第四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旗帜、凝心铸魂;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
(四)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五)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巡视巡察内容。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分为校党委中心组和二级单位党委中心组两级组织。各级党委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校党委根据学习内容和工作需要,可召开校党委中心组扩大会议,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二级单位党委中心组参照学校执行。
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确定学习内容、审定学习方案、主持学习活动、明确学习要求,抓好学习任务落实,指导和督促党委其他成员的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或者其他成员代行职责。
党委负责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党委其他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宣传部、办公室等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准确掌握这一思想的科学体系、丰富内涵、实践要求,深入领会这一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
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宪法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法治、科技、文化、教育、人才、民生、民族、宗教、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统一战线、外交、党的建设、中华民族发展史、世界历史等方面知识,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根据学习内容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研讨交流、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围绕明确的主题、安排充足的时间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认真准备发言,积极参加研讨交流。
(二)个人自学。根据学习计划安排和形势任务要求,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列出学习清单,研读相关学习资料,严肃认真开展自学。
(三)专题调研。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在准确了解实情的基础上深化理论学习。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结合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拓宽学习渠道,适当组织专题读书班、报告会、党课、学习讲坛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红色资源等开展现场学习,用好网络学习平台载体,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守政治定位,站稳人民立场,胸怀“国之大者”,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把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看家本领,在全面系统、学深悟透上下功夫,深入理解把握党的创新理论蕴含的道理学理哲理,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增强党性修养,提升思想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坚持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事业发展的实际成效。
第十一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科学把握学习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加强统筹,精心组织,提升学习质量和效果,力戒形式主义。集体学习研讨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在每年学习总次数中的比重应当超过50%。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每年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提倡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理论文章、宣讲报告等。
第四章 学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之外,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最新部署,及时统筹安排学习内容。
第十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加强学习管理,保证学习严肃规范、有序有效。严格学习考勤,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并以适当形式及时补学。加强报告会管理,严格授课人和授课内容的政治把关。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底向省委教育工委报送学习情况。学校党委每年通报下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各级党委应当加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经验交流和典型宣传。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促指导和考核。督促指导可以通过列席旁听等方式进行。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在年度述职时报告学习情况,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七条 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党宣〔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