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高校党委政治责任 加强论坛、讲坛等管理的通知》(教党〔2016〕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及各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和读书会、学术沙龙,以及外单位租用本校场所举办的有关活动等。
第三条 上述任何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要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正确区分学术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和政治问题,正确处理学术研究和课堂教学的关系,尊重和鼓励专家学者开展积极的理论探索和健康的学术争鸣,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
第四条 对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从严管理把关,严格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实行逐级审批、统一备案。涉及重要重大内容的,要提前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主办单位认真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初审,归口报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再提交党委宣传部批复备案。其中,学工类活动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社团、社会实践类活动报校团委审核;学术交流类活动报科研处审核。
第五条 有国(境)外人员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或参加者,主办单位须先提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核,审核通过后再依照第四条要求报批。
第六条 主办单位应提前办理报批备案手续。一般活动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大型活动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举办跨校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应提前一周报党委宣传部审批;举办全国性或全省性大型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须上报校党委审批同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七条 活动备案后,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换内容。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主讲人、主题或主承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第八条 按照“谁主办、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活动的组织管理。
(一)活动前,必须对拟邀请人员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先行了解把关,必要时征得拟邀请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若发现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得举办。涉及重要重大内容的,需事先向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汇报。
(二)活动过程中,主办单位必须有负责人跟听,若发现报告人或参加人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问题和错误观点的,主持人、主办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反驳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
第九条 加强宣传报道,主办单位应按照规定尺寸在校内指定宣传栏张贴海报进行宣传,海报内容须先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时在校园网上进行预告,使师生员工广泛知晓。如需进行对外宣传报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未经批准备案召开的活动,校内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第十条 做好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资料收集和总结整理工作。主办单位应对报告会内容进行记录,会后进行整理,报送党委宣传部留存。
第十一条 对未经审批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或未按审批要求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规定》(党宣〔2014〕13号)文件同时废止。具体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表:山东财经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