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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9-04-02 11:00: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委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充分认识高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牢把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明确学校党委、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及领导干部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做好网络意识形态的管控和引导。

第二章  责任主体、内容

第三条  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1.学校党委对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意识形态工作专题研究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党委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

2.学校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问题亲自处理。

3.校党委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4.学校党委委员根据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联系)单位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责任。

5.学校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对本单位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本单位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责任制范畴,与其他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四条  完善“统筹协调、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发挥好学校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网络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落实校内各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定期分析研判和研究通报,注意加强网络阵地建设,排查网络安全风险,密切关注网络舆情,提高网上预警研判能力,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宣传。各单位具体责任实施:

1.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上重大事件的处理、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协调。

2.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校园网主页的新闻发布、信息审查,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网络舆情收集和信息监控,规范官方微博、微信管理与信息发布。

3.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平稳运行,对不良信息进行删除、屏蔽、过滤、封控,必要时应当依法提取、固定相关证据,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置等。

4.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总务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网络舆情研判与处置,责任到人。

5.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各学院负责学生网络舆论引导、网络信息监控、网络文化建设等。

6.党委保卫部负责对不良舆论言论的监控及查处,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7.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校园外文网站上传稿件的翻译和审核,加强对全校各单位网站外文内容的指导和检查。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圣井校区、莱芜校区管理办公室对本校区的校园网络安全负总责。

9.校内各单位按照谁主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单位微信公众号、微博及其他网络平台的运营和管理。

10.纪委、监察处加强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执纪监督,对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提出问责建议或纪律处分建议。

11.党委组织部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一体考核,纳入各单位和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和考核内容,纳入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选优配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干部队伍,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人员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水平。

12.党委统战部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纳入统战工作范畴,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优势,加强对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宗教信仰人士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教育引导。

第五条  对于网络舆情,按照“舆情监控——舆情报告——舆情研判——应急处理(分类处置)——总结评估”的程序进行处置。

1.各单位有专人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引导,特殊时期实行24小时监控。

2.对出现网络舆情的,各单位在第一时间进行确认,及时向学校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3.学校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网络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网络舆情紧急程度,视情况召集“联席会议”,进行研判分析,会商处置措施。按照网络舆情的信息内容、传播态势、影响程度等,视情况进行应急处理和分类处置,及时有效地对舆情加以引导和回复。

4.在网络舆情处置期间及处置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5.按照上级文件有要求的,或学校认为有必要的,经校党委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根据责任分工和问题严重程度,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1.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网上重大宣传、重大思想舆论斗争、重要舆论引导工作、重大专项行动等组织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处置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未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开展有力斗争的,或者领导不力,出现重大错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3.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由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所管理的对象在网上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以及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5.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等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或者对从事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具有网络传播和社会动员功能的网络平台监督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7.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组织的网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直播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8.对管辖范围内重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问题领导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9.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