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和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维护高校意识形态安全、牢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全省高校意识形态工作校内巡察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教工委发〔2018〕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识形态校内巡察工作(以下简称校内巡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校内巡察机制,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指导校内各级党组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对校内巡察负总责。抓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情况汇报、反馈整改以及问责追责。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巡察既要以坚强的党性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重实际、察实情,敢于发现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又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照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开展巡察,将依法依规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
第五条 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在制定巡察政策、完善巡察制度、作出巡察安排、调查了解情况、研究成果运用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场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全面客观的分析和判断,形成科学决策。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成立意识形态工作校内巡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校内巡察由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校内巡察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八条 成立校内巡察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做到巡察监督没有禁区、不留空白,形成强大态势。
第九条 工作组由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等5-7人组成,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作组由领导小组酝酿决定,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工作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工作组全面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起草巡察报告、移交问题线索等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组副组长根据工作组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巡察工作,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组织起草巡察报告等材料,配合组长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业务精湛,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舆论工作、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政治坚定、公道正派、业务精湛、作风扎实等标准条件,严格选配工作组人员,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校内巡察的对象和范围: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向基层组织延伸。巡察过程中,要注意突出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聚焦中心任务进行巡察。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突出巡察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增强机动性和威慑力。着力巡察以下方面:
(一)履行意识形态工作领导责任情况。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暑,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定期分析和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二)履行课堂教育教学管理责任情况。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加强教师教学过程督导和教材选用,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
(三)履行宣传思想阵地管理责任情况。落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度,从严规范管控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严格落实党管媒体原则,完善管理制度,把意识形态的导向要求贯穿到新闻宣传、学术期刊出版、教材建设等工作中。
(四)履行网络意识形态管理责任情况。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保障机制,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开展网上舆论斗争。
(五)履行有关项目管理责任情况。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教育系统活动的管理。
(六)履行重点人教育管理责任情况。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和师生,敢于亮剑、果断处置,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履行社团管理责任情况。建立健全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审批和年检制度,加强活动监管。为学生社团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学生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八)履行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责任情况。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九)履行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责任情况。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引导师生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加强知识分子工作,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对选送交换生和访问学者的思想政治教育。
(十)其他需要巡察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五条 工作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察: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康报告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科室或者教研室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以上工作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既可单独使用,也可综合运用,不受巡察工作阶段的限制。鼓励工作组和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创新方式方法,使巡察工作形式更加灵活、方法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明显。
第十六条 工作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 工作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 巡察期间,经领导小组批准,工作组对师生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工作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工作组指出的问题,调查核实移交问题线索,按照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 巡察程序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程序,在充分尊重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基础上,引导他们自觉查找问题,勇于反映问题,敢于直面问题,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力求实效。
第二十条 全面了解情况。巡察工作开始前,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当面通报、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全面、客观地向工作组介绍被巡察单位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制定工作方案。工作组根据被巡察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领导小组要求,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开展巡察工作。召开动员会,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教职员工通报巡察任务;听取汇报,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权限,推进巡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形成工作报告。工作组应当在巡察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工作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呈报领导小组。如果发现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形成专题报告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审定工作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听取工作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审定专项巡察工作报告,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巡察反馈。经学校党委同意,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制定整改方案。被巡察单位应及时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督促整改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督导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向领导小组提出进行“回头看”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检查整改效果。被巡察单位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通报有关部门。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整改工作汇报。
第二十九条 形成专题或年度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工作和巡察成果及运用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向领导小组提交专题或年度报告。
第六章 巡察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或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理决定后,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奖选优、惩戒处罚的重要依据,组织部门可以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工作组,当面或书面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情况。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巡察工作不力和不支持配合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工作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工作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工作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工作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的师生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