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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对外宣传管理办法


2015-01-27 10:05:52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提高对外宣传水平,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宣传,指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通过校外媒体进行新闻发布、专题报道、接受采访等行为。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类型。

第三条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应自觉遵守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和正面宣传的方针,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着重宣传学校建设发展取得的成绩;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的原则,统一管理、分级组织实施;坚持统筹规划、密切配合,确保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权威性、时效性。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对外宣传工作,加强与各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良好的媒体渠道,主动联络媒体对学校改革发展的成就和特色,特别是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成就和特色进行采访报道。

第五条 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外宣传工作,把对外宣传工作当作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增强对外宣传意识,拓宽对外宣传渠道,提高对外宣传水平,形成全员参与、全方位对外宣传的新格局。要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对外宣传工作。

第六条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需要邀请媒体采访的,由党委宣传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和规格,确定所邀媒体的类型和数量。一般情况下,邀请的媒体以省内媒体为主,所举办活动是全国性的,或者是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可邀请中央一级的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第七条 各单位或个人因公务活动邀请媒体采访或向媒体投稿,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下载《山东财经大学对外宣传审批表》(见附件1)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各单位或个人接受媒体采访,凡与学校工作有关(包括以校方身份接受采访或采访内容涉及学校工作)的,须事先征得党委宣传部同意。

第八条 学校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及专题报道,由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提供新闻通稿,报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后,由党委宣传部审定。

第九条 实行媒体采访与报道工作备案制度。各单位或个人接受媒体采访及报道后,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采访时间及内容、受访人单位及姓名等信息。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及活动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要及时做好宣传报道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各单位对外宣传工作业绩,党委宣传部年终汇总对外宣传工作情况,评出年度外宣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利,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