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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规定


2015-01-27 09:58:03 

为切实加强对校内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就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正确政治导向,确保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发展。

二、各单位邀请校外人员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报告人,须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行。其中,学生工作系统举行的报告会由党委学工部审批,学生社团等举行的报告会由校团委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报告人,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和中宣部、教育部、省委宣传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党组织在报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时,应先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并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反映,由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不得给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

六、主办单位要认真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见附件),按规定程序报批。举办跨校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应提前一周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举办全国性或全省性大型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须经校党委同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七、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宣传报道,主办单位应在校内广告栏等处张贴海报进行宣传,同时在校园网上进行预告,使师生员工广泛知晓。如需进行对外宣传报道,应按学校对外宣传有关规定办理。

八、要做好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资料收集和总结整理工作。主办单位应对报告会内容进行记录,条件许可的要记录全文或进行录音、录像。会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送党委宣传部备份。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