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内部出版物管理,更好地发挥各类媒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校内出版物,指学校各单位主办的,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营利性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及对外宣传文字等,不包括公文、简报。
二、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内部出版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刊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核发校内刊号等。校内刊物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
三、刊物的出版,实行审批制:以学校名义出版的刊物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学院(部)、科研单位出版物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校级团学组织出版物报经团委审核同意;院级团学组织出版物(原则上不接受班级或团支部的办刊申请)报经所在学院党总支审核同意;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刊物,由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到校党委宣传部办理出版申请手续。
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同意出版的,办理登记注册,领取校内刊号并在刊物适当位置标注;不同意出版的,党委宣传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未经登记许可的自办刊物视为校内非法出版物,宣传部有权予以取缔。本办法印发前已经存在的出版物,由主办单位出具证明并到党委宣传部登记。
四、刊物一经出版,首期须报送党委宣传部存档备案,并在每年的12月15日至29日到党委宣传部进行年检。年检时应提供样刊和出刊情况年度总结。
五、申办单位在办理申请时应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表。含以下事项:(1)出版物名称;(2)主办单位及负责人;(3)出版单位;(4)办刊宗旨;(5)发行量及出版周期;(6)经费来源;(7)主编及主要编辑信息。
2.主管单位同意出版的文件。
3.刊物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校内刊物的变更,如刊名、刊期、主编、印数、开本、发行范围等变更事项以及停刊,须经主管单位审批后到宣传部备案。
七、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在全校通报并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管及主办单位应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出版,并吊销其校内刊号;违反法律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1.出版物刊载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
2.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3.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
4.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九、提倡出版节约、环保、高效的电子刊物。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